00316西方的政治制度電子版書(西方的政治制度自考重點筆記)
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理
西方政治制度第二章(16-20個考點).mp34:04從向日葵的旅程到明天16、分權與制衡是指一個國家的立法權、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立,但同時也相互制衡彼此。它包括兩個方面:一是三權分立,即立法權、行政權、司法權分別交給不同的政府機構。二是制衡,三權混合,政府三個部門相互制衡。
17、西方國家權力下放與制衡的三種模式:
(1)美國模式(分權、制衡);
通用部分:
美國實行的是典型的“三權分立”。美國憲法將立法權、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授予國會、總統(tǒng)和最高法院,使三權分立在政治上和憲法上相互獨立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手段來限制其他部門。
美國的分權制衡模式不僅體現(xiàn)在聯(lián)邦政府內部的立法、行政、司法部門,而且體現(xiàn)在美國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。
具體系統(tǒng)示例:
A.國會與總統(tǒng)之間的權力分離和制衡;
A。雖然國會擁有立法權并以法律的形式約束總統(tǒng),但總統(tǒng)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權。例如:國會通過的法案只有總統(tǒng)簽署后才能生效;總統(tǒng)對國會法案擁有否決權。然而,如果國會參眾兩院以2/3的票數重新通過該法案,總統(tǒng)的否決就可以被推翻。
b.國會分享總統(tǒng)的部分行政權力。例如,總統(tǒng)有權提名政府高級官員和聯(lián)邦法院法官,但任命必須經過參議院同意??偨y(tǒng)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,但需要參議院2/3多數同意才能生效。
B.總統(tǒng)與法院之間的權力分離和制衡;
A。總統(tǒng)享有部分司法權,可以任命法官,包括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的法官??偨y(tǒng)有權赦免罪犯,使法院無法合法追捕他們??偨y(tǒng)還擁有行政管轄權。
b.法院還有一定權力限制總統(tǒng)。例如,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雖然由總統(tǒng)任命,但一旦任命就終身任職,這使得總統(tǒng)無法完全控制法院。法院還有司法審查權。它可以宣布總統(tǒng)的行政立法違憲,也可以對任何違法的行政官員采取法律行動。
C.國會與法院之間的權力分離和制衡;
A。國會有權同意或不同意總統(tǒng)任命的法官,并有權彈劾法官。一旦國會通過的法律生效,除非被宣布違憲,否則法院必須執(zhí)行該法律。
b.但法院也有權審查國會立法。一旦一項法律被宣布違憲,它將不再被執(zhí)行。
(1)英國型號;
實行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。行政權和立法權高度重疊,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分權。
議會與內閣之間的制衡;
A.在議會制政府中,議會產生內閣,內閣對議會負責。但內閣事實上也形成了對議會的控制權。
B、雖然立法權屬于議會,但由于幾乎所有內閣成員都是議會議員,因此內閣可以通過議會的授權制定相關法規(guī)、命令和規(guī)則,并分享部分立法權。
C、雖然內閣的行政權力日益擴大,但議會,主要是下議院,仍然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(質詢、辯論、批準立法、推翻內閣)對其進行遏制。
議會主權和司法相對獨立
議會的立法活動不受司法部門的制約。法院無權審查立法的有效性。同時,法官的裁決可以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予以改變。然而,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,盡管不完全。
答:律師可以競選議會議員,但一旦晉升為法官,就不能再擔任議員。
B.所有法官均由大法官和總理推薦。進行行政任命。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職也由財政大臣推薦并由女王決定。
C.盡管法院無權審查議會通過的立法,但它們可以解釋議會的立法。
(2)法國模式
立法機關不能干預行政事務,行政機關也不能干預立法。司法獨立首先意味著司法不能干預行政和立法事務。
第三共和國與第四共和國之間的權力不平衡;
第五共和國的分權與制衡;
18、洛克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法:在自然狀態(tài)下,根據自然法,每個人都享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,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權、自由權和財產權。
19.人身保護令是指法官根據普通法發(fā)出的逮捕令,命令將被拘留者帶上法庭以確定對該人的拘留是否合法。人身保護令是通過法律程序保護人身自由的重要手段。
20、美國的《權利法案》是指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,是美國憲法中關于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主要條款。